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6號
- 原告
-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來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星翰律師
- 被告
-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正
- 訴訟代理人
- 張水生
余欽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納污水處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伴吾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