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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6號

繳納污水處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靜茹

原告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
被告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訴訟代理人
張水生

余欽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納污水處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伴吾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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