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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許純芳
  •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蔡欣怡

  • 當事人
    林采瑩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 原 告 林采瑩 訴訟代理人 林慧美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被 告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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