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明治運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雅純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立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桓甫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億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添豪
- 訴訟代理人
- 黃博聖律師
陳奐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4日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交付予反訴原告」,嗣於110年10月20日追加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291萬8,230元,及自反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56萬8,230元(計算式:165萬元+2291萬8,230元=2456萬8,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8,216元,扣除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時已繳納之1萬7,335元,尚欠21萬881元(計算式:22萬8,216元-1萬7,335元=21萬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