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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被告
立馬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3,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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