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張振芳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泱淇即炫彩鍍膜美車工藝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李彥宇 被 告 戴泱淇即炫彩鍍膜美車工藝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戴泱淇即式彩鍍膜美車工藝社」應更正為「戴泱淇即炫彩鍍膜美車工藝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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