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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方祥鴻黃鈺純王沛元

上訴人
鄭喬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雅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鄭喬云之上訴駁回。

二、上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鄭喬云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2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該裁定於同年4月22日已發生送達效力。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04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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