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04號
- 上訴人
- 鄭喬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雅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鄭喬云之上訴駁回。
二、上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鄭喬云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2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該裁定於同年4月22日已發生送達效力。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