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10號
- 上訴人
- 歐龍登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之規定,由本院自行撤銷民國110年11月8日所為上訴補費裁定,並變更如第二項所示。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黃美淑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