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肉多多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懿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1,050元(計算式:15,525元+15,525元=3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