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23號
- 原告
- 徐師仲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悉律師
- 被告
- 魚紳海鮮美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8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