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223號
- 原告
- 徐師仲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希律師
- 被告
- 魚紳海鮮美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查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羅翔煒已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變更為楊玉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1至68-10頁),其未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按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其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行為(見本院卷第75頁),合先說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1萬3,449元及自110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77號卷【下稱司促卷】第36頁),嗣改請求被告給付61萬3,449元(見本院卷第6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之事項,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9月10日向伊借款5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7年2月28日,並按週年利率6%計付利息,累積至110年1月10日止共為61萬3,449元,且伊業已將50萬元借款款項交付(下稱系爭借款契約)。詎料被告至約定清償期限未為清償,且經伊一再催索仍怠於為之,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償還借款50萬元暨其約定利息共計61萬3,449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伊61萬3,449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9月10日成立系爭借款契約,約定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6%,其已交付借款50萬元予被告,然被告屆約定返還期限仍未償還借款暨約定利息,業經原告提出兩造於106年12月25日簽立之借據(下稱系爭借據)、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2張、台北富邦銀行匯款人為原告之匯款委託書證明聯、系爭借據約定利息等件在卷可稽(見司促卷第11頁、第13頁、第15頁、第2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雖被告聲明異議狀表示: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並非真實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然被告並未於審理中另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上揭主張,應堪信為真。
四、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03條、第207條第1項、第2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業如前述,惟系爭借款契約除未就107年3月1日至110年1月10日約定利息之利率,亦查無有就遲付利息滾入原本之約定,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僅得請求被告返還本金50萬元暨106年9月10日至107年2月28日按約定利率6%計算之利息1萬4,137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及107年3月1日至110年1月10日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萬1,644元(計算式:50萬元×5%×【2+316/365】=7萬1,644元),共計58萬5,781元。至原告所提出本金及利息計算方式而向被告請求逾越前揭款項部分(見司促卷第29頁),已與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有違,核無可採。
五、綜上所陳,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萬5,78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陳述亦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一:(期別:民國;金額:新臺幣,下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期 支票號碼 1 000000000 1萬4,137元 107年2月28日 UA0000000 2 000000000 50萬元 107年2月28日 UA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計息日 利息計算基礎(即本金) 計算天數 利率 應付利息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06年9月10日 50萬元 21日 6% 1,726元 2 106年10月1日 50萬元 31日 6% 2,548元 3 106年11月1日 50萬元 30日 6% 2,466元 4 106年12月1日 50萬元 31日 6% 2,548元 5 107年1月1日 50萬元 31日 6% 2,548元 6 107年2月1日 50萬元 28日 6% 2,301元 總計 1萬4,1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