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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合建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蔡英雌
  • 法定代理人
    葉義雄

  • 原告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晃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義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晃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 定業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 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7至459頁),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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