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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15號

返還合建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蔡英雌

上訴人
即原告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義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高晃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7至459頁),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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