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義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晃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7至459頁),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