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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蔡牧容

上訴人
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祺
上訴人
高敬維
被上訴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0年訴字第36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4,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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