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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7號

返還委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乃翊

原告
PIXIU MINING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紀惠雅
訴訟代理人
黃亮遠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複代理人
邱敘綸律師
被告
華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宸翰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託次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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