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亞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392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2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10,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