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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鈺琅蒲心智郭子彰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越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明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係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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