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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郭思妤

  • 當事人
    丁大成張亮珠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林淳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984號 原 告 丁大成 張亮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被 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 告 林淳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淳芳擔任被告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公司)記者時,未經查證即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被告王道公司發行之周刊王雜誌第343期,以「後指部參謀 長把官兵當家奴」標題,撰寫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報導(下稱系爭報導),報導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少將參謀長之原告丁大成派部屬護送妻兒監工裝潢,致原告丁大成及其妻即原告張亮珠之名譽及社會評價遭受嚴重貶損,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被告王道公司應刪除報導文章,被告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王道公司應將刊載在「周刊王」(https://www.ctwant.com/article/82456)及附表一所載之網站文章刪除。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丁大成新臺幣(下同)60萬元。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亮珠40萬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報導內容係被告王道公司記者親眼目睹或經訪談後如實記載,無虛構情事,並將原告丁大成所表示之意見刊載於周刊王雜誌為平衡報導,系爭報導均屬事實,且係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基於上開可受公評之事實評論原告行為,「把官兵當家奴」並未誹謗原告名譽。況原告前以系爭報導內容對被告林淳芳及訴外人即周刊王雜誌社社長及總編輯陳肅瑜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足證系爭報導業經相當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從而,被告發行系爭報導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無侵害原告等名譽之故意或過失應不成立侵權行為。縱原告有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原告請求金額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林淳芳擔任被告王道公司記者時,於109年11月4日被告王道公司發行之周刊王雜誌第343期,以「後指部參 謀長把官兵當家奴」為標題撰寫系爭報導等情,有該周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3至31頁),且為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430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報導,侵害原告名譽,請求被告王道公司刪除文章,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均為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基本權,然其保障並非絕對,非不可以法律加以限制,當兩者利益發生衝突時,言論自由非當然優位於名譽權,惟新聞自由保障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又於事實陳述之言論自由侵害,具有可證明性,而為落實新聞言論自由之保障,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之報導,如能證明為真實或與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與真實分毫不差,且如已盡查證義務,或經查證所得資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新聞媒體業者在自己的公開網站刊載報導,倘事涉公益而無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者,自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新聞自由,任何人均無權請求移除,否則,將侵害新聞自由與社會大眾知的權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內容部分,被告就原告張亮珠與其子提著行李駕乘休旅車至桃園市同心一路「陸光新城」,穿著「陸光特勤」背心之警衛,見該休旅車則立正舉手敬禮之情,已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53頁),被告並就有其他男子載原告張亮珠母子前往松山機場,並幫忙拿行李,及嗣後該年輕男子送走原告張亮珠母子後,開車進入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之後指部,車輛經過安全檢查哨時,哨兵還敬禮等情,提出照片為憑(見本院卷㈠第155至159頁),是被告林淳芳所撰寫之此部分報導,係基於前開跟拍證據所為,被告林淳芳業經相當之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依國防部法紀調查報告內容亦可知有兩名士官確有開車接送原告張亮珠及其子搭機、代為取票之事實存在(見本院卷㈠第214至216頁),故被告林淳芳就此部分報導內容與主要事實相符,且其已盡查證義務,經查證所得資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㈢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內容部分,被告辯稱該部分內容係基於採 訪訴外人黃建勳(即阿志)內容所撰寫,並提出採訪影音譯文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61至170頁),該譯文內容有「……然 後另外一個吳先生呢,我本來也不知道他是誰,他就掐我脖子就把我往裡面推,我當然我也、我就把他的手撥開我說,我不認識你我不認識你,但我今天是來工作的,為什麼要搞這個呢?然後他老婆又再講說押上去工作,然後又在掐我脖子……」、「我的車竟然被上鎖,上了鐵鍊,鐵鍊是上好的而 且鐵鍊是新的」(見本院卷㈠第165頁),且該部分報導又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票、診斷證明書、黃建勳與訴外人即行政官高挺洋LINE對話紀錄內容為佐(見本院卷㈠第29、175 、176頁),足認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內容,乃被告林淳芳係依黃建勳受訪所述內容暨相關診斷證明書、傳票為基礎所為之報導,業經相當之採訪查證,而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㈣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內容部分,被告辯稱該部分內容係基於採 訪訴外人即油漆工小冰內容所撰寫,並提出採訪影音譯文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71至173頁),該譯文內容有「有看到兩三個就是年輕人躲在那邊啊。一開始我們也是不假他意沒有管他,然後我們是有問他說,請問你們是那個丁夫人的誰?他們說就喔沒有,我們是丁夫人姪子而已。我就想說說算了不想理他,然後到後面我們就開始一直覺得說氣氛就是愈來愈凝重,就是感覺我們在那邊做軍事教育,就是一直押著我們,然後一直在後面監看啊幹什麼……丁夫人姪子,然後我到 後面才知道說原來他們是阿兵哥」等內容(見本院卷㈠第171 頁),參以原告丁大成於109年11月2日接受被告林淳芳電訪時回應:「…我的侍從士,就是他有時候會陪我,因為我平常的這個,我的工作,確實真的是比較忙,所以有的時候我一些錢,就是工錢,就是說這個錢,我都會請我的行政士去幫我匯給他,或當面跟他們去做,做這個接觸,避免到時候這個錢,到時候產生一些什麼誤會……行政官是我的侍從士他 是跟著我一起,都是幫我處理,我平常的一些我的公務,還有我,我個人那個,就像一般人家裡講的機要一樣……」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149、150頁),況依高挺洋於國防部法紀調查案件詢問時陳稱:在張亮珠與黃建勳發生衝突後(即109 年6月22日)至10月初間,負責把薪資交給工人;我會到現 場稍微看一下就付錢給工人……我沒有去監工,我都是去付款 ,只是我考慮軍人的身分,我都向廠商表示參謀長夫婦是我的阿姨及姨丈等語,有國防部法紀調查報告附卷可考(見本院卷㈠第229至230頁),顯見高挺洋確實曾稱原告阿姨、姨丈之事實存在,足認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內容,乃被告林 淳芳係依小冰受訪所述內容暨向原告丁大成電詢確認行政官為其處理事務之內容所為之報導,業經相當之採訪查證,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㈤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內容部分,稽之高挺洋與訴外人窗簾商阿 強之LINE對話紀錄所載「(高挺洋):葉先生您好,我是參謀長的行政官,想跟您要您的帳戶,我要將窗簾的錢匯給您…葉大哥您好,家中浴廁的窗簾鏈子又壞了,需要您立即處理:另外L型玻璃窗那一側窗簾間的縫隙過大,與先前預劃 要做的不同,導致後來還聘請工人貼玻璃紙,連工帶料15,000元,還有一樓客廳窗簾污漬您無法處理,以上需要您減價返還款項25,175元,請您務必於今日17:00時前向我回覆;(阿強):請問這是參謀長夫人要你通知我的嗎?我之前已經跟夫人解說過了,這問題是夫人自己使用不當的問題,而且窗簾都做好3個多月了,若真的有問題應該也要在我安裝 好的幾天內反應,怎麼可能會要你發這訊息給我?」等內容(見本院卷㈠第177、179頁),此外另有被告林淳芳採訪阿強之譯文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81至185頁),該譯文 內容有「(被告林淳芳):後面有一些東西,例如說他可能打電話給你,他要你講什麼,可以幫我們敘述一下;(阿強):喔也是這樣啊幹你娘,他常常在我面前罵,我覺得他怎麼會」等內容(見本院卷㈠第181頁),是被告林淳芳係根據 高挺洋與阿強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採訪阿強所為之此部分報導,已盡其查證義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㈥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內容部分,觀以被告林淳芳採訪葉姓男子 之譯文內容,即「(葉姓男子):那當天我記得是10月14號晚上,晚上大概9點30分的時候,9點半的時候,那就出現了三個人來我這邊,開始按門,然後我一走出去啊,走出去就把我圍起來,就一直問我說,我說過什麼我要知道,你說過什麼,你知不知道?我說什麼事,我一直問他們什麼事都不講,然後就是把我圍起來啦,說我心知肚明啦,說我心知肚明,我心裡就想我也不曉得什麼事,到底發生什麼事不知道、那他就叫我把門關上,讓我一個人在外面,那我就問他說,是不是指揮部的事,然後他說那你,他好像說那你知道就好,旁邊有一個比較壯的說那你知道就好了。我說,我沒有說你們什麼話,所以我就發生這樣一個,就一點在威脅我,我也沒報警」、「就是當天的凌晨,我有告訴他們說,如果你們這樣做,像你們公器私用,因為他一直都使用的士官兵到他家裡去監工啦、做他私人的工作,他是把軍士官當家僕在使用,這個行為本來就不對,這國家怎麼可能說一個將軍,每個將軍都把士官兵帶回來家裡當家僕,那我們要這個軍隊幹嘛呢對不對,那時候我有曾經跟他講,你這些事情我會請媒體來舉發你們,所以當天晚上……晚上就三個黑衣人,然 後我的影像也有錄影到」等內容(見本院卷㈠第187、188頁),是被告林淳芳係依據採訪葉姓男子內容,並佐以相關照片(見本院卷㈠第31頁)所為之此部分報導,已盡其查證義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㈦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內容部分,參酌被告林淳芳於109年10月2 8日採訪黃建勳(即阿志)之譯文內容,黃建勳稱「後面根 據他的兩夫妻的言論,他們只準備不到一百出頭要來整修這房子」(見本院卷㈠第161頁)、「甚至到最後他們家的點交 、鑰匙的點交跟建商的,也是叫我去,我是拒絕,可是他一直要叫我去,我也是幫他這個忙」(見本院卷㈠第162頁)、 「後面他們就退出不要做了,看到他這個德行就不要做了,後面就裝潢又叫我啦,油漆也叫我叫啦,就造成全部都變成我在做啦,我是跟他拒絕,可是他沒有再請我們吃飯,哎呀拜託啦,我們想說好吧」(見本院卷㈠第162頁)、「他也沒 有跟我道歉過,他夫人更是沒有,沒有一個道歉的意思啊」(見本院卷㈠第169頁)、「其實工程上的損失不重要啦,重 點在於哪裡,我為了你這個工作就是整天在那邊,會耽誤到我很多的工作……我單單跑,從台北跑到林口就跑40趟啊,一 趟油錢500塊就好了啦」(見本院卷㈠第169頁)、「然後他說他兒子認為說哪裡墊子要怎樣怎樣,我也是免費的幫他弄啊」(見本院卷㈠第170頁)、「(被告林淳芳問:就是包含 你損失的錢,和你這樣每天去那邊監工所花的那些錢。)也……也沒有提,從來沒有提」(見本院卷㈠第170頁)、「很簡 單,我們只要把施工的圖片,然後你跟我們委託書什麼之類的,我去後備指揮部拉白布條說他修繕房子不付錢,這是事實啊,我們是工人啊,我沒有領到錢啊,也可以啊,別人跟我們建議,我們都想說算了」(見本院卷㈠第170頁)等內容 ,與報導內容提及黃建勳稱其為朋友幫忙才承攬工作並受有損失,且事後雙方不歡而散,大致符合,且綜觀此部分報導文字,多為黃建勳個人心境之描述,難認此部分報導違法。㈧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內容部分,被告林淳芳於109年11月2日電 訪原告丁大成,原告丁大成稱:「我們修繕,然後又有跟那個工班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因為他們跟我亂報價,然後然後就等於說,工程品質又做的不好」,被告林淳芳問「您剛剛有說就是有亂報價的部分,您是什麼意思?」,原告丁大成稱:「就是說,我們本來是朋友介紹,他們有有幫我們,比如說做這個木工裝潢的,有做這個所謂的水電,那我們本來相信他,結果呢就他請來的這個這個工班。等於說,他工頭跟我們講的是一套,結果實際上,就是等於就是又下包給其他的這些工人,中間他去抽傭,他就等於就不管了。那我們因為,我們很相信這些,所以我太太隔了幾天想說,奇怪我們在前面都講好了,為什麼現場施作的工人,他做的不一樣,包含材料,都不是我們當初想像的。後來工人講說,他說他是那個承包的跟他講,就是說,反正他就是就是用哪一些比較差的這些材料,就是說、就是說反正只聽他的,那我太太就講說不對啊,我們當初大家都講好啦,而且我還預付了這個一些一些訂金,就為了這個事情,後來就是跟發生一個衝突。那衝突,我太太是覺得說誠信,我們不佔你的便宜,然後你也不可以,你也不可以、你也不可以騙我們,那當然就為了這件事情鬧得有點不愉快。雙方有發生一些爭執」等內容(見本院卷㈠第147至148頁),另外,原告丁大成亦稱「因為我的我的行、我的侍從士,就是他有時候會陪我,因為我平常的這個,我的工作,確實真的是比較忙,所以有的時候我一些錢,就是工錢,就是說這個錢,我都會請我的行政士去幫我匯給他,或當面跟他們去做、做這個接觸,避免到時候這個錢,到時候產生一些什麼誤會」、「行政官是我的侍從士,他是跟著我一起,都是幫我處理,我平常的一些我的公務,還有我,我個人那個,就像一般人家講的機要一樣」、「我太太當時有請一個叫(語意不清)的一個工人,因為第一個他的工作也不穩定,那我太太也覺得說,他滿可憐的,所以才找一天,花一千五百塊,請他來協助我太太」、「那個是我、我的、我的太太的一個姪子」等內容(見本院卷㈠第149至150頁),是被告林淳芳綜合其採訪原告丁大成之內容,撰寫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內容,該段內容 並非無據。 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內容,係參考如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內容 之證據所撰之文章標題,雖「把官兵當家奴」之文字或有誇大之情,然仍係前開證據,而推論之結果,亦非全然無據。復觀諸前引被告林淳芳採訪原告丁大成之譯文內容,是被告林淳芳除經上開證據所為之查證外,亦向原告丁大成電訪求證,以確認採訪對象所言有據,雖採訪對象與原告間狀態對立,所陳內容細節容有差異,然主要內容仍屬相符,尚難令被告林淳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㈩綜上,被告林淳芳固曾發表系爭報導,刊登於109年11月4日被告王道公司發行之周刊王雜誌第343期,惟系爭報導內容 涉及參謀長是否有公器私用之情,涉及公共利益,該內容與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與真實分毫不差,且業經被告林淳芳盡其查證義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細節略有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既被告林淳芳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王道公司無從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林淳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系爭報導事涉公益而無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者,自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新聞自由,原告無權請求移除報導文章。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王道公司將刊載在「周刊王」(https://www.ctwant.com/article/82456)及附表一所載之網站文章刪除,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丁大成60萬元、連帶給付原告張亮珠40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一: 1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82455 2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82456 3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82457 4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82458 5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82459 6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82535 7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82544 8 https://www.ctwant.com/video/1205 附表二: 編號 內容 1 「把官兵當家奴」 2 「張亮珠提著行李與兒子走出家門後,一陣左顧右盼,母子倆迅速上了一輛休旅車的正副駕駛座,直奔桃園市同心一路「陸光新城」;當時一名穿著「陸光特勤」背心站崗的警衛,一見到該休旅車,馬上立正舉手敬禮。」 3 「一行三人隨即開到陸光路一家早餐店,買餐時又接了一名年輕男子上車,再到對面大樓的管理室,看似聯絡事情。兩名年輕男子最後「護送」張亮珠母子前往台北松山機場,抵達機場後,還立刻下車幫忙開門、拿行李,目送這對母子步入機場,整個過程絲毫不敢怠慢。據悉,張亮珠母子當天欲搭機前往金門。本刊記者原以為如此專業的服務,應該是專營「機場接送」的知名民間企業,豈料,兩名年輕男子送走張亮珠母子後,竟開著車進入位於台北市博愛路的後指部,車輛經過安全檢查哨時,哨兵還對著兩名年輕男子敬禮。據查,該兩名年輕男子都是後指部的官兵!」 4 「六月二十二日一早,阿志趁著師傅上工前檢視施作進度,沒想到卻遇上突襲,「她(張亮珠)突然暴怒,要我立刻上樓工作,此時她身旁的吳先生,直接緊掐我的脖子,把我拉上樓,我撥開他的手,她又大吼『押上去』,吳先生再次緊掐我的脖子。」阿志指出,張亮珠當天甚至拿出兩條鐵鍊,鎖住他的驕車,讓他無法離開現場。」 5 「負責粉刷工程的小冰(化名)則透露,每日上工時,身旁總有三名自稱是「夫人(張亮珠)的姪子」的男子,緊盯著他監工,讓人感到相當不自在,「不過,他們與夫人的相處,不像是親人間的感覺,比較像是在軍營裡面『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夫人對他們說話也不是很客氣。」本刊調查,「三名姪子」根本就是丁大成派出的官兵,其中一人為丁大成的高姓行政官,由於得在上班時間前往透天厝全日盯場,官兵為免身分暴露,只好對外聲稱自己是「夫人的姪子」。」 6 「阿強指出,張亮珠點收時都說沒問題,但後來因為人為操作不慎導致故障,竟然透過高姓行政官要回施工款項,「我當然不願意,她(張亮珠)就以三字經問候我媽媽,實在讓人很生氣。」 7 「離譜的是,阿志、小冰和阿強三人月前向有軍方人脈的葉姓友人(葉男)訴苦後,十月十四日,葉男打算向國防部檢舉,豈料當晚九點左右,葉男的住家門口突然出現三名黑衣不斷嗆聲:「你們自己知道說過了什麼,我警告你最好嘴巴閉緊一點,否則下場會怎樣你自己負責。」「身為一個將軍,公器私用被發現,自己的妻子擺出架子欺負百姓,還找人私了,跟黑社會一樣,這是我最無法接受的。」葉男怒轟。」 8 「談起這款「裝潢驚魂記」,阿志大嘆,「當初是為了朋友才幫忙,我都快六十歲了,第一次受到這種屈辱,簡直不堪回首。我什麼錢都沒賺到,卻貼了十幾萬。我後來才知道,他們(丁大成夫婦)只準備一百萬元裝修。我就一個工具人,利用完就被狠狠踢到一旁。」」 9 「面對指控,丁大成說,由於裝修過程中工班胡亂報價,造成老婆不滿,彼此才產生衝突和誤會;至於工人指稱現場監工的三名官兵,丁大成解釋,一名是隨從,另一名是老婆的姪子,另一名則是「住在附近、沒有工作的可憐人」,「我每天付他一千五元,請他幫忙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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