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35號
- 上訴人
- 謝淑媚
- 被上訴人
- 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被上訴人
- 人 黃蕙娜
- 被上訴人
- 簡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