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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方祥鴻陳裕涵王沛元

  • 當事人
    蔣家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80號 上 訴 人 蔣家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鐵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潘威達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補字第1038號核定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51頁),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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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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