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52號
- 原告
- 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官欣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明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靖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叔媛律師
- 被告
- 楊明浩
- 被告
- 吳奕民
- 被告
- 蔡韶庭
- 被告
- 鄭維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 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 Limited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Limit」之記載,應更正為「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 Limited」。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吳亦民」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奕民」。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