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黃愛真
- 當事人胡家玫、與被告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89號 原 告 胡家玫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黃孺雅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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