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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
    辜博鴻

  • 當事人
    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博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家玫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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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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