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22號
- 原告
- 林孝偉
- 被告
- 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TIMO BREITHAUP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84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未遵期如數補繳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