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4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李笑容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永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成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