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4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蒲心智

聲請人
即原告
葉南昇

豪旭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南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應退還新臺幣6萬6,968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定明文。另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原核定為前核為1,455萬元,原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392號裁定核為727萬1,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萬3,072元,本院溢徵部分業經原告繳納,有收據二紙在卷,爰依職權退還6萬6,968元(計算式:14萬40元-7萬3,072元=6萬6,968元),諭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48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