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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呂俐雯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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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立峯、蘇家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先位聲明:1、被上訴人程立峯、蘇家斌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467萬8,5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備位聲明:

1、被上訴人程立峯應給付上訴人173萬元、被上訴人蘇家斌應給

付上訴人90萬元,暨各自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

之上訴利益應為467萬8,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9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

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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