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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4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被告
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桂足
被告
邱思嵐

邱汝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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