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4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黃昀
- 被告
- 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桂足
- 被告
- 邱思嵐
邱汝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