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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8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弘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健瑋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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