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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8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弘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健瑋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告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附表:
編號 所在位置 原記載 更正後 1 主文第一項 肆萬零柒佰壹拾捌元 肆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 2 主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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