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33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福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圓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98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