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莊仁杰
- 當事人圓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33號 原 告 圓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金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被 告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福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 編號 事實及理由欄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本院判決頁數及行數 1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應返還原告已受領之價金110萬元 被告應返還原告已受領之價金111萬元 第2頁第19行 2 貳、實體方面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㈡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110萬元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111萬元 第7頁第19行 3 貳、實體方面 五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110萬元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111萬元 第8頁第25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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