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1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3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唯怡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江治昀
被告
得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梅香
被告
林家韻

林家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柒仟零肆拾參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
    第19條之約定,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
    第49頁、第53頁、第57頁、第61頁、第65頁),而本件原告
    係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則依兩造前
    開合意管轄之約定,堪認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除有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之各款情形外,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386條規定意旨即明。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得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宇公司)於民國108年9
    月9日邀同被告林家韻、林家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下稱系爭甲借款),並簽立授信
    約定書與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9月10日起至111年9月
    10日止,還本付息方式為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利息利率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
    前為年息百分之0.84)加年息百分之2.16計算(即以年息百
    分之3計息),如被告於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未立即
    清償,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又若被告逾期償還本金或
    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照約定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
    率之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嗣於109年12月23日,兩造簽立
    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新增被告邱梅香為連帶保證人,並將借
    款期間變更為自108年9月10日起至113年9月10日止。詎被告
    得宇公司僅繳付本息至110年6月9日,其後即未再依約按期
    清償,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得宇
    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前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得宇公
    司迄今尚欠本金67萬7,04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與違
    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得宇公司另於108年9月9日邀同林家韻、林家儁為連帶保
    證人,與原告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總額度為200
    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8年9月10日起至109年9月10日止,
    逕由立約人出具借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借款利率按原
    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0.84)
    加年息百分之1.91計付(即以年息百分之2.75計息),如被
    告於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未立即清償,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又若被告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
    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
    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之百分之20加
    付違約金,而後被告得宇公司即依上開約定分別於109年3月
    10日、同年月24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各100萬元(下分
    稱系爭乙、丙借款),系爭乙借款之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10
    日起至同年9月10日止,系爭丙借款之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2
    4日起至同年9月24日止,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嗣於109年12月23日,兩造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新增
    被告邱梅香為連帶保證人,並將系爭乙借款之借款期間變更
    為自109年3月10日起至113年9月10日止,系爭丙借款之借款
    期間則變更為自109年3月24日起至113年9月24日止。詎被告
    得宇公司就系爭乙借款僅繳息至110年6月9日,就系爭丙借
    款僅繳息至110年6月23日,其後即未再依約按期清償,依兩
    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6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得宇公司已喪失
    期限利益,前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再經原告將被告得宇公
    司存款帳戶餘額538元抵充系爭丙借款自110年6月24日起至
    同年月30日止之利息,被告得宇公司迄今就系爭乙、丙借款
    尚餘本金各1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未清償。
  ㈢而被告邱梅香、林家韻、林家儁既為被告得宇公司系爭甲、
    乙、丙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
    清償責任,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如訴之聲明所述。
 ㈣綜上所述,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67萬7,0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
    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
    、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
    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
    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
    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
    負擔,亦為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要旨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
    約定書、系爭甲借款借據暨契據條款變更契約、週轉金貸款
    契約、系爭乙借款借據暨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系爭丙借款借
    據暨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原告1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歷史資料
    表、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通知函等資料為證(見本院
    卷第23頁至第8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就
    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
    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
    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堪信原告上開主張
    為真實。從而,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
    未清償之本金267萬7,0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編 號 帳務種類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利率 計算期間 計算方式 1. 系爭甲借款 67萬7,043元 自11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 自110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 2. 系爭乙借款 100萬元 自11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5 自110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 3. 系爭丙借款 100萬元 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5 自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 本金總計267萬7,043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