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5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甫
- 被告
- 涓揚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銘郎
- 被告
- 俞景文
馮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545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