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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4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告
峻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游琮壕

吳峻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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