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71號
- 原告
- 沈王白領
- 原告
- 沈玉英
- 原告
- 沈菊英
- 原告
- 梁世光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沈玉珍
- 被告
- 臺北市市場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庭輝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鍾昌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臺北市市場處辦公室址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6樓,有臺北市市處辦公室聯絡資訊1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原告雖主張與被告間就臺北市中正區市○○道○段000號地下一層之台北地下街商品店鋪有租賃關係存在,惟此經被告否認(見本院北簡卷第398-404頁),遑論當事人間定有任何債務履行地,本件復查無其他據以定本院為管轄法院之因素,則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