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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33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宣每

上訴人
睿煬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林麗君
送達代收人
李政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33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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