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陳彥君
- 法定代理人唐健哲
- 上訴人純粹影像製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55號 上 訴 人 純粹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健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思儀、藝凱娛樂有限公司間110年度 訴字第5855號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4,91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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