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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曾育祺

  • 當事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58號 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傅信元 被 告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訴訟代理人 洪俊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時,自得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繼續進行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要旨參照) 。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裁定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上字第18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然該案於112年9月27日判決後,目前仍上訴最高法院中,有前開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揆之首開規定及要旨,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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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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