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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5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曾育祺

上訴人
即被告
桂田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88萬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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