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83號
- 上訴人
-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方素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欣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姚武憲間請求返還手續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883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欣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姚武憲間請求返還手續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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