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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19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原告
達也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金濤

上列上訴人(下合稱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金鳳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919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達也有限公司、李金濤上訴利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2萬1,500 元、4 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545 元、1,500 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本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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