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23號
- 上訴人
- 史明潔
- 上訴人
- 尹政文
- 被上訴人
- 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592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510萬9,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7,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923號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592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510萬9,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7,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