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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6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被告
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仁宇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複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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