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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鄭佾瑩陳宣每邱于真

  • 當事人
    鄧茂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87號 上 訴 人 鄧茂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3,032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宣每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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