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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1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鈺琅林怡君郭子彰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國立中央大學
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詩涵律師
複代理人
張斐雯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必揚實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博
訴訟代理人
王勇智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7月20日宣判,惟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於112年8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款規定,命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景揚到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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