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1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國立中央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周景揚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詩涵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斐雯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必揚實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博
- 訴訟代理人
- 王勇智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7月20日宣判,惟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於112年8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款規定,命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景揚到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