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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39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易真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0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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