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嶧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8,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63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8,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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