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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鄧晴馨

  • 當事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張裕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77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廖家伶律師 被 告 張裕豐(即張陳緣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張愷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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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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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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