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
- 原告
- 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仲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19萬2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24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萬198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