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7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溫以仁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蘭生
- 被告
- 劉寶琇(原名劉紫晴)
- 被告
- 汪志芬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兼上二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兼上三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昱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之最終訴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850元+3000元+3000元=2萬1850元),上訴人僅繳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尚欠1萬3450元。另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3450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