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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旭冠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振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萬5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8萬5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3萬6115元(計算式:1萬8429元+1萬7686元=3萬6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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